
因道路不平而骑车摔倒,应由谁负责赔偿,责任归属何方?
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单位负有对道路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如果它们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并因此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它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如果伤者自身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伤者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公民也要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时刻保持谨慎驾驶,避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