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内购买的大牌首饰是否应分割?
婚内购买的大牌首饰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若首饰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在离婚时是否分割大牌首饰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婚纪念日买的钻戒,离婚时要跟对方分吗?”“老公送的大牌项链,算不算我的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贵重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常常引发争议。很多人误以为“戴在自己身上就是自己的”,但法律上的财产属性认定,并非以“谁佩戴”为标准。其实,婚内大牌首饰的归属,核心看“资金来源”“赠与意图”和“使用属性”,这篇文章就帮你把认定规则讲透彻。
首先明确一般规则: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大牌首饰,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婚内购买首饰的资金,若来自夫妻共同收入,即便只由一方佩戴,也因资金来源的共有属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比如婚后用共同存款买的百达翡丽腕表、卡地亚手镯等,无论价格高低,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纳入分割范围。
但存在三类特殊情形,大牌首饰可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一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列为个人财产。判断是否属于“专用品”,不仅看使用频率,更看物品属性是否与个人身份、性别强绑定。比如女性的专属珠宝首饰、男性的定制腕表,若主要由一方长期佩戴使用,且具有强烈个人属性,即便价值较高,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类是“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明确约定”。若一方用婚前积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个人财产购买首饰,且通过书面协议或明确声明约定为个人所有,该首饰即属于个人财产。第三类是“明确赠与一方的首饰”。若首饰是第三方(如父母)赠与,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夫妻一方”,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真实案例更易理解:甲男与乙女婚后,甲男用母亲的信用卡购买了价值15万余元的钻戒和对戒,作为婚戒交由乙女佩戴。离婚时,甲男主张首饰是母亲对自己的赠与,应属个人财产;乙女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甲男母亲未明确表示仅赠与甲男,且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终认定首饰为共同财产,判决归乙女所有,乙女向甲男支付5万元折价款。另一案例中,丙女用婚前存款购买了一枚定制钻戒,且与丈夫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法院直接认定该钻戒为丙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还有两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一是“价值高低不影响属性认定”。不能仅凭“大牌贵重”就认定为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价格低廉”就认定为个人财产。比如普通的金银首饰,若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无特殊约定,属于共同财产;而价值百万的定制珠宝,若符合“专用品”或“个人财产购买+约定”条件,仍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对首饰归属有争议时,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婚前存款支付记录、书面约定协议、赠与人明确赠与的证言等。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通常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给夫妻双方的实用建议:一是明确约定优先。购买贵重首饰时,若想明确归属,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注明资金来源和归属方,避免后续争议。二是留存关键证据。用个人财产购买时,保留好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接受第三方赠与时,让赠与人出具明确的赠与声明(最好书面形式)。三是理性分割争议。离婚时若对首饰归属有分歧,可先协商估值分割,比如归佩戴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再由法院根据财产属性和实际情况判决。
综上,婚内大牌首饰并非“戴谁身上归谁”,核心认定逻辑是“一般共同所有,特殊情形个人所有”。判断时只需抓住三个关键点:资金来源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否有明确的归属约定、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提前做好约定和证据留存,才能避免离婚时因首饰归属产生纠纷。婚姻中的财产归属,本质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清晰的约定不仅不会伤害感情,反而能减少后续隐患。
附:核心法律条款摘要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2072.html发布于 2026-01-05 1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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