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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车顶交警行600米的行为构成哪些罪行?

访客 2025-06-18 12:02:40 3251
6月3日晚,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蒋警官开展交通执法检查时,一辆强行冲卡的小轿车,将其顶在引擎盖上冲行600余米,致其受伤。经12天抢救,蒋警官终告不治,于6月15日凌晨1时15分因公牺牲,年仅41岁。而驾驶员刘某,经抽血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58mg/100ml,属醉酒驾车。关于“醉驾车顶交警行600米的行为构成哪些罪行?”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湖北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醉驾车顶交警行600米的行为构成哪些罪行?

  在此事件中,醉驾司机的行为首先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由于醉驾司机的行为导致了交警的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可能使其行为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具体定罪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醉驾司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醉驾司机明知车顶有交警仍继续行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到危害结果,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司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醉驾司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如前所述,醉驾司机可能因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醉驾司机应赔偿因其行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包括交警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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