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歌曲用于短视频配乐是否侵权?版权陷阱,大多数人已中招!
关于网红歌曲在短视频中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文指出使用网红歌曲作为短视频配乐有可能侵犯版权,文章提到,很多人可能无意中踩入了版权坑,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就使用其音乐,在使用网红歌曲时需注意版权问题,避免侵权风险。
刷短视频时,动感的网红歌曲总能瞬间抓住眼球。不少创作者为了让作品更出圈,随手截取网红歌曲做配乐,却不知这一“常规操作”可能已触碰版权红线。“我就用15秒也侵权?”“非商用也需要授权?”类似的疑问层出不穷。事实上,短视频配乐的版权边界早已被《著作权法》明确界定,很多看似无害的使用方式,实则暗藏侵权风险。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帮你理清误区、避开坑。
首先明确核心结论:未经授权使用网红歌曲做短视频配乐,无论时长长短、是否商用,大概率构成侵权。网红歌曲作为音乐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而短视频配乐本质是将音乐作品与视听内容结合后在网络传播,必然涉及上述权利,未经许可使用即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明确,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这意味着,除法定例外情形,任何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都需获得授权。
实践中,90%的创作者都会踩这3个版权坑,需重点警惕:
坑一:“只用几秒就没事”。很多人认为截取歌曲15秒以内片段使用不侵权,但法院判定侵权的核心是“使用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长无关。深圳盐田法院就曾判决一起案件,被告使用某网红歌曲片段做短视频配乐,即便仅使用部分旋律,仍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1000元。只要使用的片段属于歌曲的独创性部分,未经授权就构成侵权。
坑二:“非商用就无需授权”。不少创作者觉得自己的短视频是个人分享、无盈利目的,就可以免费使用网红歌曲。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中,仅包含“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将配歌短视频公开发布在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早已超出“个人欣赏”范畴,即便无盈利也需授权。温州某银行因内部活动视频使用网红歌曲配乐并发布抖音,虽非商用,仍被判赔偿4500元,就是典型案例。
坑三:“平台有音乐库就随便用”。很多人认为,从抖音、快手等平台音乐库中选择的网红歌曲,可随意用于短视频创作并跨平台传播。但实际情况是,平台音乐库的授权多为“平台内使用限定”,若将使用该音乐的短视频下载后发布到其他平台,或用于商业推广,仍会构成侵权。此外,部分平台音乐库的授权可能存在瑕疵,若未核实清楚,创作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合法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通过音乐版权平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支付报酬后使用;二是使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音乐作品,即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作品(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但需注意不得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格权利。
侵权需承担哪些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删除视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权利使用费的顺序确定,三者均无法计算时,法院可判决500元至500万元赔偿。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给短视频创作者的实操建议:1. 优先使用平台官方授权音乐库的素材,并确认授权范围,避免跨平台使用;2. 商业用途(如品牌推广、带货视频)需单独获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留存授权文件;3. 拒绝“剪映提取”“网友分享”等非正规渠道获取音乐,此类音源多未获授权;4. 若收到侵权通知,立即删除侵权视频,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2181.html发布于 2026-01-13 1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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