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公司主动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
若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虽提出续签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恶化工作环境等),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劳动者工作3年,公司需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
若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如保持原工资水平或增加福利),而劳动者主动拒绝续签,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续签时公司提出保持或提高至5000元以上,劳动者仍拒绝续签,则公司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3. 双方均无续签意愿
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续签意愿,且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补偿标准与上述第一种情形相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
特殊情况说明
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而公司未及时续签,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续签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公司拒绝续签的,可能构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