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揭秘刷单躺赚背后的代价,甜蜜假象下的真相

访客 2025-11-08 12:00:28 27045 抢沙发
躺赚并非完全无代价的轻松获利方式,背后隐藏着刷单者的甜蜜假象,刷单行为往往伴随着风险和代价,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投入,甚至可能涉及欺诈行为,在追求所谓的躺赚时,需要警惕其中的陷阱,理性看待利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定性基础:刷单行为的违法本质

刷单是通过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制造虚假流量与信誉的行为,其核心危害在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欺骗消费者,这一本质决定了其违法性的根基。

从法律依据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产生的虚假销量、好评显然属于此类情形。《广告法》进一步规定,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即使是普通刷手参与的单次刷单,也因助力虚假宣传而具备违法属性。

责任层级划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

刷单者的法律责任根据参与程度、获利规模分为三个层级,体现 “过罚相当” 的立法原则:

1. 普通刷手:行政违法与民事责任

多数兼职刷手虽未直接组织刷单,但通过接单完成虚假交易,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若刷手明知商家目的是欺诈消费者,还可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中,乔氏兄弟参与刷单赚佣金,因情节显著轻微被行政拘留一个月并退缴违法所得,这正是对普通刷手行政责任的直接体现。需注意,即使未获利或获利微薄,只要实施了刷单行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刷单组织者:刑事犯罪风险

当刷单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类罪名:

虚假广告罪:通过搭建平台组织刷手、帮助商家虚构交易数据,本质是提供虚假宣传服务,若涉案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可构成此罪。洛阳某刷单平台组织五万余名刷手制造 83.9 万单虚假交易,运营者最终以该罪获刑。

非法经营罪:专门从事刷单业务的平台或公司,若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此罪。但需严格限定于 “专门从事此类业务” 的主体,避免扩大适用。

3. 特殊情形:反向刷单的加重责任

若刷单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如恶意差评、刷低销量),则可能突破普通违法范畴,涉嫌《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这种 “反向刷单” 因直接侵害他人经营权益,社会危害性更大,处罚力度也更为严厉。

司法实践关键:情节认定与责任豁免边界

法院判定刷单者责任时,主要考量三个核心要素:

参与程度:是偶尔接单的普通刷手,还是组织派单的 “大师傅”,后者因在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责任显著更重;

获利规模:洛阳案中,运营者违法所得 541 万余元,成为刑事追责的重要依据,而普通刷手若仅获利数百元,多以行政处罚结案;

主观认知:若刷手能证明被欺骗(如误以为是真实交易),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此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可成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洛阳案中三名刷单组织者因自首且退赃,获得缓刑量刑建议,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灵活性。

常见认知误区:“自愿参与即合法” 的谬误

“赚点佣金不犯法” 的误区:即使仅为小额佣金参与刷单,也因助力虚假宣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乔氏兄弟的案例已充分驳斥这一错误认知;

“平台合规即安全” 的误区:刷单平台宣称的 “技术服务”“自愿交易” 无法掩盖其违法本质,司法机关明确此类辩解不影响犯罪认定;

“未直接骗人即无罪” 的误区:刷单虽未直接与消费者交易,但制造的虚假数据会误导消费决策,属于间接欺诈,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刷单者的行为必然违法,区别仅在于责任轻重。普通刷手面临行政追责风险,组织者则可能触犯刑法身陷囹圄。洛阳亿元刷单案的查处警示我们,从刷手到平台运营者的全链条参与者,都无法逃脱法律规制。市场竞争的核心是诚信,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流量获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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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1144.html发布于 2025-11-08 1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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