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志社没有署上作者姓名,是否侵权?
从法律角度看,杂志社未署作者姓名可能构成对署名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内容。若杂志社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删除或未署名,可能违反该条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例如,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摄影作品侵权案中,杂志社未指明作者姓名且未对稿件来源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定构成共同侵权。类似案例中,若杂志社未履行审查义务或无法证明已获得作者授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注意例外情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因作品使用方式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可不署名。例如,作者投稿时主动要求匿名,或作品以特定形式(如匿名评论)发表,则杂志社不署名不构成侵权。但若杂志社擅自变更署名方式(如将真实姓名改为笔名或缩写),仍可能侵犯署名权。
此外,未成年人作品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未成年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监护人可代为行使权利。若杂志社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作品且未署名,同样构成侵权。
建议作者在投稿时明确署名要求,并保留投稿记录、作品底稿等证据。若发现侵权,可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要求杂志社承担责任。杂志社则需加强稿件审查,确保获得合法授权并规范署名,避免因疏忽导致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