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早餐店使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制作包子,合法性探讨

访客 2025-10-16 12:00:05 15528 抢沙发
早餐店使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制作包子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从食品安全和卫生角度来看,使用被动物接触和可能污染的食物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具体是否合法还需参考当地食品安全法规,在某些地方,使用不安全的食材制作食品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建议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举报不当行为,早餐店使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制作包子引发争议,涉及食品安全和当地法规,消费者应关注并谨慎举报。
近期,湖北宜昌夷陵区一早餐店因使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制作包子引发社会关注。视频显示,一只猫在店内操作台上啃食用于包子的肉馅,店员虽将肉馅端离,但仍继续使用。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早餐店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做包子是否合法?

  早餐店使用猫啃食过的肉馅制作包子的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要求。

  猫作为可能携带寄生虫、病毒及细菌的动物,其啃食过的肉馅已被污染,继续用于食品加工,将导致食品中致病微生物超标,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从法律责任看,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多重后果。

  民事层面,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早餐店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行政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及涉事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层面,经检测,被污染肉馅导致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且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标准,早餐店经营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报中明确指出,涉事早餐店的行为“涉嫌使用被污染肉馅制售食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封存原料、立案查处。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怎么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承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三重法律责任,形成“行政-刑事-民事”的立体追责体系。

  1. 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力度与违法货值金额直接挂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罚起点为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行政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

  2. 刑事处罚

  当违法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时,将触发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基础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器官损伤、住院治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金额超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民事赔偿

  消费者除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因食用问题食品遭受人身损害,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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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764.html发布于 2025-10-16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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