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物业费由谁承担?
租房物业费一般由租户和房东共同承担,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和责任归属,通常情况下,物业费由房东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租赁合同中规定由租户承担物业费,则租户需要支付,在租房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物业费的支付责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摘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
法律核心依据:业主的法定缴纳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一规定确立了物业费缴纳的核心原则 ——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物业费的法定第一责任人。其法理逻辑在于,物业服务的核心对象是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房东作为产权人,享有物业服务带来的财产保值、环境维护等权益,自然应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细化:即使房屋出租,业主的法定缴费义务并未免除。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房东主张物业费,房东不得以房屋出租、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例如,某业主将房屋长期空置出租,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其全额支付,明确了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业主不得因未实际使用而免责” 的裁判规则。
约定优先规则:承租人缴纳的法律条件
法律允许租赁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物业费承担主体,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一是约定需明确具体。无论是租赁合同中单独列明物业费条款,还是通过补充协议、书面确认等形式约定,都需清晰界定缴纳主体、金额及期限。若仅约定 “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而未明确包含物业费,不能直接推定由承租人承担。
二是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承租人根据约定缴纳物业费,仅对租赁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免除房东对物业公司的法定责任。洛江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房东与承租人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拖欠费用,物业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费用,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东支付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偿。
连带责任制度:房东的兜底保障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承租人拖欠费用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持续。
连带责任的核心含义是:物业公司既可以向承租人催缴物业费,也可以直接要求房东支付,房东不得以 “已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为由拒绝。房东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偿,此时房东的身份转化为债权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垫付的费用。这种责任划分既尊重了租赁双方的约定,又守住了物业服务的收费底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实践误区与风险提示:常见争议的法律纠正
“合同没写就该承租人交” 的误区:若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物业费承担,默认由房东缴纳,承租人无直接支付义务。部分房东以 “实际居住者应缴费” 为由要求承租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承租人拖欠与房东无关” 的谬误:即使约定由承租人缴费,房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有权向房东追责,房东需警惕承租人拖欠费用带来的法律风险。
“未享受服务可拒缴” 的错误: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覆盖小区整体环境维护、设施保障等,即使承租人未实际使用房屋(如短期空置),也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对此类抗辩通常不予支持。
租房物业费的缴纳需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兜底、连带责任” 的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由房东承担,房东始终负有最终兜底责任。租赁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承担事宜,避免后续纠纷,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1269.html发布于 2025-11-17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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