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退款争议探讨

访客 2025-10-23 12:00:27 17124 抢沙发
关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退款争议,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观看直播并为主播打赏后,其家长或监护人要求平台退还打赏金额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平台在审核打赏行为时是否尽到合理监管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各方观点不一,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字数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核心标尺

法律对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认定,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行为一律无效,家长可主张全额退款。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效力需分情况判断:若打赏金额较小(如几十元),与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行为有效;若涉及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高额打赏,因超出认知范围,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遵循 “实质判断” 标准。如 17 岁少女小刘打赏 45 万元案中,法院认定该行为远超其认知能力,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属无效,明确了高额打赏的可撤销性。

退款的关键前提:举证责任与事实认定

家长主张退款需承担核心举证责任,需证明两项关键事实:一是打赏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二是打赏金额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常见有效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操作记录、打赏时段的监护人不在场证明、与未成年人认知水平不符的打赏内容(如大额打赏成年主播)等。

但若存在账号混用、证据模糊等情况,退款主张易受阻碍。如 10 岁男孩小州二次打赏案中,其母亲的账号发布过成年女性内容且多次异地登录,无法明确界定打赏主体,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全额退款。这提示家长需留存清晰的操作轨迹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划分:平台义务与监护职责的平衡

退款比例并非一概而论,需根据平台与家长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

平台层面,需履行法定监管义务:应设置消费限额、身份核验等防沉迷措施,对异常消费及时干预。若平台审核疏漏,如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未成年人消费限制,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家长层面,监护失职将直接影响退款结果。若家长在首次发现打赏后仍未保管好支付密码、未设置消费限制,导致二次打赏发生,法院会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需自担部分损失。如小州案中,法院因家长未履行监管义务,仅酌定平台退还 2 万余元。

未成年人打赏退款并非 “必然全额返还”,而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平台责任与监护义务的综合平衡。家长可依法主张退款,但需提前固定证据并履行监护职责;平台则应强化技术防控与审核义务,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 “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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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ysykid.com/jysykid/893.html发布于 2025-10-23 1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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