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开发商伪造公证书变卖房主房产,涉及罪名揭秘,34套房引发法律风暴

访客 2025-11-18 12:02:02 6144 抢沙发
开发商伪造公证书并变卖房主34套房的行为涉嫌构成欺诈、伪造公文等罪名,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房主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且涉及大量房产交易,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罪名和处理结果。
近期,河南舞钢市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房产诈骗案。开发商河南宏博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伪造公证书、委托书,将网签在张某某名下的34套房产撤销登记并转卖他人,导致26套房产被办理新证。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开发商伪造公证书变卖房主34套房构成什么罪?

  开发商伪造公证书变卖房产的行为,核心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诈骗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综合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案中,苏某某伪造的公证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畴——公证书由公证处出具,具有证明法律行为真实性的效力,属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凭证。

  苏某某通过伪造公证书、委托书,虚构“张某某授权撤销网签”的事实,本质是对国家机关公文的非法制造与使用,直接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分析行为目的与后果,苏某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苏某某将34套房产转卖他人,实际是将本属于张某某的财产非法处置,若购房者基于伪造公证书的“合法外观”支付房款,则苏某某的行为同时满足诈骗罪“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的逻辑链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如34套房产价值超千万元)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苏某某伪造公证书是手段,骗取房产处置权是目的,若诈骗罪量刑更重,则可能以诈骗罪定罪;若伪造公文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多次伪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则可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

  目前,张某某已准备报案,后续司法机关将通过证据链(如公证书真伪鉴定、资金流向追踪)综合判定罪名。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立案标准以“行为犯”为核心,即只要实施伪造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区分量刑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司法解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无需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完成即构成犯罪。

  伪造两份文号相同的公证书,即使未实际使用,也因“伪造行为完成”符合立案条件。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通过比对公证处存档记录、文号唯一性、签名笔迹鉴定等手段固定证据。

  (二)情节严重标准

  1. 数量标准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超过3枚,或伪造公文、证件累计达10份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2. 领域标准

  伪造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经济利益的公文(如土地权属证明、房屋登记证书)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房产作为重大财产,其网签撤销、过户登记文件属于关键领域公文,伪造此类文件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普通证明文件。

  3. 后果标准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如导致机关工作瘫痪、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害人财产损失超50万元等。

  (三)特殊情形

  开发商以单位名义实施伪造行为,则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房管局工作人员若与开发商勾结,未履行审核职责(未向公证处核实公证书真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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