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维权途径解析

访客 2025-09-10 12:02:10 8088 抢沙发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维权的方式包括: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并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仍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其缴纳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不缴社保”“现金补贴”或“约定放弃”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用人单位违法情形及劳动者维权路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违法性认定

(一)法律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构建了双重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保费1-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3000元罚款;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二)司法实践中的无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的,无论以“协议放弃”“现金补贴”还是“自愿承诺”形式,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某保安公司以“每月发放300元社保补贴”替代社保缴纳,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维权的核心路径

(一)协商补缴:低成本解决的首选方式

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要求限期补缴社保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例如,某劳动者通过出示《社会保险法》条文,成功促使公司补缴近两年欠缴的社保费。

(二)行政投诉:高效强制的执行机制

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准备以下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社保欠缴证据(如社保缴费查询记录);

书面投诉状(载明用人单位信息、违法事实及诉求)。

典型案例:2025年某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一起投诉中,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被责令补缴费用23万元,并被处以欠缴金额2倍罚款,直接责任人被罚款2000元。

(三)劳动仲裁: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

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以下权益:

补缴社保费;

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赔偿因未缴社保导致的损失(如医疗费、生育津贴等)。

仲裁时效: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此限。例如,某劳动者在离职后6个月内申请仲裁,成功获赔未缴医保导致的医疗费3.2万元。

(四)司法诉讼:终局性的救济途径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建社保账户”“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一般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已建账户且险种齐全,仅缴费基数不足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经济补偿,仅责令补缴差额。

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障

(一)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的效力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获取更多现金收入而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根据《解释(二)》第十九条,此类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仍可主张权益。但需注意:若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可能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驳回。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判例中,法院未支持劳动者事后反悔索赔的请求。

(二)社保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因未缴社保导致损失的,需证明:

损失实际发生(如医疗费发票、生育证明等);

损失与未缴社保存在因果关系(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典型案例:某劳动者因未缴生育保险,自行承担生育医疗费1.8万元,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全额赔偿。

维权策略的优化建议

证据固定优先:日常工作中应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材料,作为劳动关系及社保欠缴的直接证据;

多途径协同维权:可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形成行政与司法双重压力;

关注政策动态:2025年7月1日起,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劳动者可拨打12366税务热线举报欠缴行为,税务部门将直接介入核查。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更可能引发劳动者的集体维权。劳动者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权利,构建“预防-协商-救济”的全链条维权体系。同时,用人单位需摒弃“规避成本”的短视思维,依法缴纳社保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分散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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